疾病身故:国寿绿舟定期寿险约定疾病等待期30天。
重大疾病: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疾病等待期30日;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疾病等待期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去诊初次罹患所约定的40种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拓展30种重疾:多个肢体缺失;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动脉瘤开颅手术;严重心肌病;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脊髓灰质炎;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终末期肺病;严重克隆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持续植物人状态;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严重冠心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国寿住院无忧升级保障:
(1)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约定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门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为0元,按90%比例给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在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项下赔付。
(2)在疾病等待期(约定为30日)后确诊重大疾病,确诊之后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及确诊日前(含当日)7日以内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免赔额,社保范围内赔付比例90%,自费项目(含自费药)赔付比例60%。
(3)因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和变性手术、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约定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约定按0免赔,90%比例给付。
(2)在合同生效30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如已经先通过社保报销的,剩余部分本公司约定按0免赔,80%比例给付;如未先通过社保报销的,本公司按每次免赔额100元,70%给付。
(1)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周岁(含)-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其中,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死亡保险金额不计算在死亡保障限额中。
(2)成年人保险金额限额根据职业工种、年龄、收入等确定。如某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累计投保金额(含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其它保险产品)已经达到核保规定限额,保险公司有权对该被保险人拒保或要求降低保额承保。
符合保险人投保询问要求下可承保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前无需另行体检及额外提供健康告知书,保险人在理赔时不得以被保险人没有体检或没有进行健康告知为由拒赔。
1、除患以下疾病以外的其他人员,均视为符合健康投保资格的要求,投保前未治愈的疾病及其并发症、转移属于除外责任。
a) 患以下疾病的人员不能投保:曾经或正患有本项目约定的40种重大疾病之一者;曾经或正患有恶性肿瘤,脑部肿瘤,性质未明的包块、肿物、息肉,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Ⅱ级以上),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心肌梗死等类型),白血病,高血压病(2级或2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重度或重度以上),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神经病(含癫痫),特定传染病,艾滋病,身体残障(含严重III度烧伤)。【释义:特定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艾滋病、梅毒、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b) 新生儿需健康出院,除上述情形外,婴幼儿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投保:早产极低体重儿、脑瘫、发育异常、败血症、肝炎、结核、哮喘、脊髓灰质炎、先天性梅毒。
2、从事以下职业工种的人员不能投保:
①采石、采矿(不论坑道内外),隧道挖掘,矿藏钻勘,水坝工程,桥梁工程、道路路面清洁,道路看护及维修;
②直升机飞行员,高压电工作人员,爆破工人;
③航空执勤,刑警,消防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烟花爆竹制造、气体制造;
④杂技、武打、特技演员,赛车运动员,动物园训兽师;
⑤现役军人;
⑥液化、汽化油罐车人员。除从事以上职业工种的人员,其他人员视为符合参保要求。